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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下达2007年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进口计划的通知
2007-06-26 14:08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替代办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下达2007年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进口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实际,以及替代企业返销进口计划的申报情况,经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07年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进口计划下达你公司(详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进口计划有三十个产品,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为加强管理,我省替代种植产品返销进口工作采取“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即对天然橡胶、大米、玉米、甘蔗、木薯五个产品采用“指定分配”方式,向企业下达返销进口计划;对茶叶、豆类、芝麻、油菜籽、腰果、香蕉、西西果、石斛、砂仁、魔芋、芒果干、龙眼干、苦荞、咖啡、桔子、核桃、紫胶、薏仁、辣椒、麻竹、西瓜、天麻、草果、蓖麻子、八角茴香等二十五个产品,按“先报先领”的原则,采用“自动登记”方式,由企业自行登记申领返销进口计划。
  二、申领办法及程序
  (一)企业按通知分配的返销进口计划,向省商务厅申领《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产品进口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企业申领《批准证》时,需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
  (二)申请“自动登记”产品返销进口计划的企业,必须是已按程序参加过2007年返销进口计划公示合格的企业。企业申领“自动登记”产品《批准证》时,应根据种植产品的收获时间及产量等情况向省商务厅登记申领,并在《批准证》有效期内完成“自动登记”产品返销任务。
企业申领“自动登记”产品《批准证》时,需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同时,还必须提交返销进口产品种植面积、地点示意图(标注到村、注明经纬度),以及当期产量等相关信息。
  (三)企业凭《批准证》向口岸联检部门申办进口通关手续。对需办理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的返销进口产品,由企业凭《批准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批准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三个月,过期作废。未能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的返销进口计划一律回收,重新调整分配。
  (二)替代企业再次申领同一产品返销进口《批准证》时,必须提供上一份《批准证》执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每一份《批准证》核准的数量可根据不同品种有所区别,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吨(甘蔗除外)。
  (四)为及时掌握企业返销工作进展情况,对已下达返销计划的企业,要求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及累计的返销产品进口计划完成情况。经州(市)商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对不按要求上报返销计划执行情况的企业不予办理《批准证》。
  (五)如企业存在造假瞒报,骗取返销计划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返销计划,并列入“黑名单”,本年度内不得申领返销计划。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申报返销计划的资格。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将取得其替代企业资格。
  (六)相关州(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对替代企业和产品返销进口进行实时监管和核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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